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有望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棋盘上的重要一子。《第一财经日报》近日获悉,一份旨在鼓励商业银行出资成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已由银监会上报国务院。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这份文件认为,对商业银行设立养老金公司应该予以鼓励,并对进入门槛进行限定。这位人士表示,已有国有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就合资建立养老金公司一事进行洽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5年共有37家机构取得年金业务资格。目前商业银行主要作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参与年金计划:同时具备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具备托管人资格的还有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则具备账户管理人资格。受托人可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担当;基金公司和券商则可出任投资管理人。
“银行应该更多地承担受托管理人的工作。”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伏安昨日在“中国与拉美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上表示,甚至可以考虑让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的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李伏安认为,市场需求一定会从现在简单的储蓄贷款转向储蓄养老投资保险的综合需求。商业银行应当顺应市场变化,推出新的业务。养老金管理并非现在商业银行业务的简单扩展,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与传统银行业务间建立好防火墙。
企业年金业务审批部门对年金基金的资格认定也有一些新的想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昨日在上述论坛上表示,第一批资格认定时的机构比较分散,2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办法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改变将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明年要对已取得资格的机构进行考核。个别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机构可能被取消资格;一些业务量较小、难以持续维持的机构,如果其董事会还不作出调整或退出的决定,监管部门将考虑收回其年金业务资格。
有些业务不再评审单一资格,今年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作第二次资格认定时,不再是一个机构一个资格。“我们认为,比较可行的模式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同时也可以有少量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模式,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可以是单一资格。”陈良说。
此外,还将培育一些专业机构专门从事企业年金受托和个人账户管理业务,让这些机构通过专门业务、专业管理的方式做大做强,既能够生存发展,又有利于形成市场中的领跑者。
业内普遍认为,一旦上述文件获得批准,商业银行将在继进入基金业和金融租赁业后,向综合经营又前进一大步。
2007年06月14日 02:29 第一财经日报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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