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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负责人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7-01-26 08:00:01 无忧保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 更好服务工伤职工

——人社部负责人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本月已正式实施。这是贯彻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日前人社部职业工伤保险司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管理办法做详细解读。

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保险工作中起着什么作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有何具体规定?为什么要制定 《办法》?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

为落实 《社会保险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必要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听取地方人社系统和卫生计生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法工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是什么?参保人员受伤后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需要哪些程序?

答: 《办法》共5章33条,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 《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 《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身体残疾特别是重度残疾参保人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更是我们的工作目标。 《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明确处理特殊情况的办法。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送达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规定,都是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实质性条款,对方便职工有重要意义。

请介绍一下,工伤患者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按照 《办法》,工伤患者受伤后,首先要及时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次,工伤患者要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其次,工伤患者按时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任社萱)

标签:   工伤工伤职工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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