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性安排,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是企业的一项福利保障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由国家政策支持、政府行政监管、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伴随员工全程。
一、万里长征始于足下
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设立始于1991年,2000年国家规范为企业年金,随着2004年劳动保障部20和23号令的实施,企业年金开始启动。截至2006年底,纳入劳动保障部统计的企业年金资产已达910亿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覆盖人群少,目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有964万人,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6%左右,如果以13亿人口作基数,这个比例将更低,与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地位极不相称。二是发展不平衡,除东北三省进行企业年金试点地区以外,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三是行业占优势,主要集中于大型国有垄断行业,参保人数和积累基金都超过了企业年金参保职工总数和企业年金基金总量的70%以上。四是国企为龙头,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有2.4万家,其中国有企业在参保的行业企业中占90%多、在地方企业中占50%多。这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相比,无论是制度覆盖面还是基金占GDP的比重,我国企业年金仍在蹒跚起步。长征万里,始于足下,迈出第一步是最难的,我们已经踏上了企业年金的万里征程。
二、万里征途“三边”践行
我国政府、运营机构通过各种媒体、场合、手段,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多方位、多视角的大力宣传,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设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充分发挥了播种机、宣传队的作用。但从目前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企业参与的意识和积极性还需要做更深入细致的工作。企业年金举步维艰,缘由无非有三:一是企业觉得不划算,不愿出钱;二是缺乏相应政策,没法出钱;三是经济效益不佳,没有钱出。因此,企业年金还需走“三边”之路。“边看”,即借鉴先进经验;“边走”,即勇于实践探索;“边改”,即逐步调整完善。
1.税收优惠政策
应对人口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发展企业年金已经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企业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使之以同样的成本,却能够更多地普惠于员工,这是个多赢格局。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未普遍体现,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现有的政策力度不够,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
按照国资委和东北三省的试点办法,只有4%可以在税前列支;根据国资委的文件,中央企业可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4%。显然,允许进入成本列支太少。目前有29个地区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比例介于4%~12.5%之间,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12.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而且大多数省市税收优惠政策所定比例为4%~5%,这也仅限于企业年金基金征收阶段,在基金运营和支付阶段还需纳税。同时,除新疆外,还没有出台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目前这种政策力度,难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广州参保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足万分之一就是佐证。因为区区4%或5%的比例,从人力资源角度看难以激励职工积极性,对达到养老金替代率20%的贡献也是可望而不可及,起不到第二养老金的作用。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文件,企业缴费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1/12,超过4%部分要在税后收入中支出,相当于强制储蓄,退休后方可支取,还不如直接发放现金。
同时,在国有企业中,由于评价体系的影响,短期行为盛行。在企业收入分配上也是如此,经营者更注重满足职工即期收入,宁肯多发奖金、多提工资,以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企业年金属于延迟性工资收入,类似于“期货”,企业员工也感觉到几十年后的事情太遥远,少得不如多得,多得不如现得。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是免税的,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基金时进行征税(简称“EET”税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2.市场运营成本
按照劳动保障部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没有明确列支渠道。企业年金的收益呈不确定性,而委托管理的成本却呈刚性,在企业年金缺乏收益保证的情况下,较高的运营成本也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同时,受托人选定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后,理论上是可以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随时更换的,但现实的问题是更换市场机构的成本不菲。因此,应加强资源整合,降低运行成本。一旦中小企业开始建立企业年金,才会迎来我国企业年金的春天。
3.理事会法律地位
理事会受托模式在企业年金起步阶段是个非常好的创举,能够实现资源的自我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发达和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企业年金理事会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年金发展起步阶段,应从有利于企业年金事业发展,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培育的角度,鼓励多种模式并存,共同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培育和发展。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理事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加强理事会治理,包括充分发挥职工大会的作用,完善理事会章程,保证职工理事的数量,明确职工理事表决机制等。从法律地位上保证理事会能有效履行职责,防止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出现委托人缺位和越位等情况。还应建立受托责任保障机制,否则与受托人有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因违约或是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都将由受托人承担最终后果。
4.风险兜底机制
我国目前的经济从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虽然部分城市老人能够享受退休保障,但这种保障水平随着覆盖面的扩大,总体上是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基于退休前后收入的落差,大多数企业员工退休后急需养老的“第二支柱”,这部分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无论如何,员工都是企业年金的最终受益人和风险责任承担人,这个群体是输不起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私人财产,受委托管理这部分资产的机构也输不起,尤其是理事会性质的受托人,它没有任何承担风险的能力;即使是法人受托机构,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极其有限,况且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遭遇风险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转移企业年金受托责任风险,预防和化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从完整地确保受益人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比如风险准入机制,市场机构应具备,一是能力,能增值年金资产;二是财力,能承担投资损失。运营企业年金基金不仅要具备市场准入资质,还应该建立风险托底机制,比如再保险机制、担保机制、连带责任机制等,还有配套的监管机制,以减缓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在目前我国信托文化缺失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风险(或损失)仅让受益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5.年金产品开发
受益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必须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尽可能高的收益,不可能采用高风险高收益模式;同时,企业年金基金是长线投资,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不是短线投机。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投资渠道不畅、投资品种单一,缺乏适应企业年金性质和特点的保本和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应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企业年金基金特点的金融投资产品,或者允许企业年金基金适度投资于具有长期收益性、低风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能源、交通、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信托投资计划、商业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等,提高基金收益率,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6.基本保险负担
我国社会保险中企业征缴费率已超过了企业工资总额的30%,接近国际上通行的警戒线,加上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建立企业年金,过重的税费负担会使众多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压力普遍沉重,企业的理性决策是把有限的资源投人到员工最需求的地方去,企业年金相当于“期货”,与其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增加员工当期收入,以解决更现实的问题。因此,加快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统筹的发展步伐,为企业年金的发展腾出空间。
三、发展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规模仅为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10%左右。据保监会预测,到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更是乐观地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虽然这些根据不同标准对企业年金未来规模的预测结果不尽相同,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相对于目前的发展规模,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我国企业年金的万里长征中,我们刚刚踏上征程,由于改革的渐进化取向、国家财力尚有限、其他改革配套不够,这种客观现实使得我国不能不参照、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中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社会状况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国外成功的经验未必能够复制。这就决定了中国既要参照、借鉴国外的经验,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因此,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尊重中国国情,才能使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与管理尽快走上规范和高效率的轨道。破旧易,立新难,我国企业年金应从充分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在政策和制度上健全内在激励机制,尽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尤其是在起步阶段更应依托行业、企业的资源,充分调动源头的积极性,建立托底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市场监管,逐步推动我国企业年金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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