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允许“变通解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但作为劳动者,我们“太弱势”了,我初次就业的社保待遇就被“克扣”了,那家企业是政府招商引资来的,政府承诺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其中就有员工的社保。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我们不奢望企业按实际工资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至少应按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吧。不过,这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奢望。企业最终按贫困企业,即社会统筹的60%缴纳社会保险,够郁闷吧!
相比而言,企业按60%给缴纳社保还算幸运的。一个朋友应聘到某公司,签完劳动合同,公司突然拿出一纸协议:“XX非本市常住人口,自愿申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发放100元保险补助费。”朋友拒签,公司随即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朋友郁闷透了,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结果,权益没有得以维护,还惹了一肚子气。相关人员没等他说完,就打断了他的陈述:“2啊,"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你不懂啊!”其实,在朋友决定投诉之前,我就曾做过预言,结果一语成谶。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也表明,“临时工”不但成了担责的“替罪羊”,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的也是“临时工”,占用人单位总数的46%。
记者从郑州市社保稽查大队了解到,2011年郑州市本级全年稽查情况中,共查出各险种应保未保117743人,少报缴费工资基数217315.07万元,少缴社会保险费17582.19万元。稽查大队就2011年11月和12月稽查情况做了一个数据统计,11到12月份共稽查用人单位121家,其中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问题的用人单位111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比例高达92%。其实,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违法现象如此严重并不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不作为有关。
首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开户难。我的一个朋友办了个小公司,员工不多,朋友和公司的人员多次到社保局申请开户,可跑了很多趟社保局愣是没给开户;社保局给的理由:一是民营企业,法律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二是企业人数少,达不到开户的标准。其次,政府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水平差。做人事主管后,和社会保险部门打了很多交道,对社保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态度和业务水平我只能用一个“差强人意”来形容。我曾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去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咨询工伤保险的缴纳事宜。但社保专员拿着我从集团申请到的费用去缴纳的时候,经办人员却让按另一个标准缴纳。沟通无果,我托一个相熟的老领导宴请了相关人员,不但按我咨询时的标准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关人员的客气让人“感动的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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