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对具有深圳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下称“受助人”),政府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方案》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为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形式发放给受助人,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消费券的发放和管理。为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员以电话或上门的形式回访服务机构、受助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
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受助人可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享受补助条件、标准
●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注: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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