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提高遗属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08年10月起,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190元/月提高到215元/月,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我县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县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252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48人,月人均增加基本生活费25元,并于10月份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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