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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火葬地区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费发放有新规

2017-01-31 08:00:01 无忧保

    根据《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殡葬改革和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近日歙县就该县区域内实行火葬地区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费发放有关问题制定了新规,并定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一是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凡在该县火葬地区内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遗体应当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擅自进行土葬的,丧葬补助费不予发放,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仍按省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执行。二是积极促进殡葬改革和管理。要求各参保单位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及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2008年度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秘〔2008〕56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思想观念,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落实到位,促进全县殡葬管理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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