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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确定市直200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近日,黄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200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申报工作的通知》(黄医管字[2008]10号),对市直参保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作了明确规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07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1109元/月)的,按60%申报;高于2007年度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5545元/月)申报。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80%(1480元/月)的,按困难单位申报,单位按6%缴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标签: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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