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或者未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作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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