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四单位联合发文《转发上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2007]3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于2007年7月起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受伤职工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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