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休宁县根据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发放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基数由310元调整为390元,按照60%比例调整失业保险金,即由原来的186元/月上调至234元,从今年10月份开始执行,失业人员定额医疗补助仍维持每月15元不变。提高失业金发放标准后,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增加4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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