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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十一项原则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导读】:企业年金作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其既不同于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纯市场行为的商业寿险,而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我国选择了企业年金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DC计划)和市场化的基


    企业年金作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其既不同于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纯市场行为的商业寿险,而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由于我国选择了企业年金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DC计划)和市场化的基金运作方式,因此,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既不能照搬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也不能混同于商业寿险,其建立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非强制性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是财政对基金最终支付能力给予担保,是强制性实施的,政府对其承担了最终责任。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当中,从制度设计看,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基本养老已经承担了最终责任,那么其他养老制度在兜底上就应该少负责任或不负责任。企业年金上政府不应该承担兜底责任。

    企业年金的非强制性原则主要体现在:(1)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自愿的,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2)企业可以自己经办企业年金,也可以选择其他经办机构来经办年金;(3)政府对企业年金实行法律监管和政策引导,不对企业年金的建立、供款、支付等计划内容进行一对一的强制性规定,使企业的年金计划充分体现企业和员工的意志。

    2、非调剂性原则。

    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无论是单位供款还是个人供款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由经办机构统一运营,投资收益除扣除相关管理费外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后按照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发放养老金。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员工的账户资金不能调剂使用。总之,企业年金没有共济互补功能,企业或员工帐户是封闭运行、各负其责、自食其力的。

    3、非赢利性原则。

    企业年金各主体中只有参保员工(受益人)拥有完全的最终的赢利权利,其他的主体,如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人等不能具有完全的赢利性,特别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除了受益人和投资管理人外,市场中的各主体都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而成为市场主体,他们都只是提供有偿服务。

    4、高度安全原则。

    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 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再分配领域的重要部分;是代内养老和代际养老重要保障;是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和政治性的社会制度。整个制度建立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性。

    5、完全积累原则。

    企业年金只设个人帐户,不设统筹账户,所有供款一律分帐到人,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投资收益和供款本金一律计入当期个人账户,参保员工退休后按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一次或分次领取,整个计划存续期内不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也不允许本金提前支付。

    6、供款确定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有待遇确定型(DB)和供款确定型(DC)两种。在国外企业年金发展之初,DB计划是整个年金市场的主体,但DB计划近十几年来逐渐被DC计划所取代。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DC计划。其实这不仅符合国际潮流,而且与我国精算技术缺乏和金融市场不成熟的国情相符合。DC计划的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本金及投资收益的积累,经办机构不对参保员工承诺待遇,决策风险与投资风险完全由参保员工来承担。

    7、市场化运作原则。

     企业年金的各个行为主体都是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主体,一切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市场主体之间自由竟争、优胜劣汰,各行为主体的经营风险均由市场来承担,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游戏规则,并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能。但是,市场化不等于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在特殊阶段和个别领域政府应该主动参与,积极引导;比如在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方面。

    8、适度收益原则。

    企业年金作为参保员工退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属于人们的养命钱。没有安全的收益是不长久的,没有收益的安全同样不会长久。DC计划的封闭账户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如果再不去增值,企业年金的庞大基金资源将是巨大的浪费,然而,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为了获得高度安全,必须降低收益,所以我们在高度的安全中获得适度的收益。

    9、激励与发展的原则。

     一方面企业根据员工贡献大小确定不同供款金额,并按要求确定归属比例,使员工价值得以体现,从而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根据不同时期的经营情况,确定不供款或供款额度,效益好是可以增加供款,效益差时则可以暂停或减少供款,方式非常灵活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10、相区别的原则。

    这主要在供款时包括以下几点:(1)地区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区别;(2)企业间因经济效益不同而有所区别,同一企业的不同员工间因工龄、贡献或忠诚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3)同一企业或同一员工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

    11、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一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撑。因此,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一定要坚持政府鼓励、监管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政府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并给企业足够的自主权来建立年金计划;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营与发展。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李锡权 2005年11月1日

【作者:李锡权】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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