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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完成工作必经区域为工作场所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这几起案件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违法转包工伤用工单位担责

【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施工。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相应资质。张成兵在施工中不慎受伤。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南通六建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裁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维持松江区人保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应考虑与履职相关

【案情】孙立兴于2003年6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当行至公司所在办公楼一楼台阶处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机场接人的任务需驾驶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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