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我局干部职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近日,屯溪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修订、出台了新的《屯溪区劳动保障局信息工作奖励办法》。新《办法》加大了对信息宣传工作的奖励力度,鼓励干部职工在指定的网站、刊物上发表宣传劳动保障事业的新闻与通讯报道稿件、重大紧急信息和调查报告,要求在职的全体人员都积极写信息。年底统计,对完成信息新闻稿件任务的,将给予奖励。
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局属各二级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5条,各科室每月报送不得少于2条;凡被区委、区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屯溪信息》、《屯溪政务信息》等刊物、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元;被区级采用并经区领导批示或被市委、市政府有关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0元;被《黄山日报》、《皖江晚报》、黄山电视台、黄山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信息,奖励50元;被省各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奖励70元,被中央、部委等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奖励100元,年终考评前三名的信息员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同时要求,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发生的重、特、大紧急事件信息,对带有时效性的信息迟报或漏报,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定期通报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相互交流、确保完成信息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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