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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保险费补缴又有“新政”

2017-02-12 08:00:01 无忧保
【导读】:石家庄:养老保险费补缴又有“新政”     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养老保险费补缴又有“新政”,整体未参保单位在协议期内完成补缴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要求,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整体未参保单位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原由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

    石家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单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全员参保的原乡镇企业,由单位自行负担退休费的人员,按此规定纳入统筹范围。

标签: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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