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应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确定,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60%;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 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该中心明确指出,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要目的,通过“挂靠”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为社会人员或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对于单位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为职工骗取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该中心将按规定对缴存单位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将有关信息录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向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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