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广东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7%,上线为12%,下线为零或负增长。由于工资直接决定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又直接影响有效需求的规模及实际生活状况,加之,此次公布的工资增长的基准线和上线均同比下降了3%,下线也从去年的3.5%降低到“零或负”。所以,新出台的工资指导线不可避免而又情理之中地引起了人们对企业降薪的担忧。
“工资指导线”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属于价格管制的内容。市场中的政府有时不是对某种商品进行征税或补税,而是通过立法规定其最低价格或最高限价。所谓最低价格又叫支持价格,它意味着某种商品的价格一定要在高于限制价格以上才能交换。最低工资规定就是这一类价格管制的“经典”代表。最低工资规定了雇主向受雇者支付报酬的下限,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受雇者的利益,所以不仅深受低收入者的拥护,同时在道义上也自然而然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在所有价格管制中,提高最低工资的提案往往是经济政策中最具争议的问题。即使是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们,恐怕也难就这一问题达到共识。如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曾经直言:“提高最低工资相当于使人们失业”。而另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则反对说,“我们相信,有关产业最低工资的适度提高,并不会严重损害就业机会。”
最低工资通常是用来保护低技能劳动市场的。但是,当最低工资的下线高于自由市场均衡工资率时,失业就必然存在。当然,由于对最低工资劳动的需求是缺乏价格弹性的,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会提高低收入劳动群体的收入,换句话说,低收入工人的收入会在总就业减少的情况下上升。
所谓最高限价又叫限制价格,它意味着某种商品的最高卖价不能超过限制价格。对能源的价格管制就属于这一类限价的例子。假如由于石油供给急剧下降的原因,汽油的价格由初始的每加仑1美元上升到每加仑2美元并达到了供给冲击后的均衡点,这时政府插手进来,规定汽油不得超过原来的每加仑1美元。在法定的上限价格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汽油数量,大于生产者在现行价格上所愿意供给的数量,于是一些人买不到汽油不得不扫兴而归。
这时如果允许市场自由运行的话,市场就会在2美元或更高的价格水平上出清,消费者也许会怨声载道,不过也可能愿意支付这种高价,因为接受高价总比加不到油空手而归强一些。但是,由于生产者索取较高的价格是违法的,市场因此就无法出清,接踵而至的便是一个沮丧的短缺时期,政府不得不采用配给制来解决汽油供给短缺的问题。起初或许可以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实施配给制,然而花大量宝贵时间排队满足需求,对社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浪费,于是政府设计出票证供给制。
在票证配给制度下,每位顾客购买物品时除需货币外,还需要拥有票证——事实上存在着两种货币。与此同时,那些能够通过特权获取短缺物品的人,会在远远高于管制价格水平上从事着非法的黑市交易。可以说,价格管制与政府征税具有本质的不同,前者直接干预了市场供求,而后者则征税之后交由市场供求规律来决定。因此,尽管总存在着压低价格,提高工资的政治压力,但是实践告诉人们,价格和工资管制都难免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扭曲。
当我们的分析从理论走回到现实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其一,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工资指导线的普遍下调,不仅意味着工资水平上涨的步伐在普遍放慢,同时也鲜明地表达了政府保就业、求稳定的坚定的政策意向。“指导线”中的基准线(7%)和警戒线(12%)具有价格管制中的最高限价的含义,但是由于它分别限制的是经济效益达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和经济效益增幅较大企业职工的工资上涨幅度,所以它的真正意义并非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而在于调节社会分配。
其二,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尤其要向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工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倾斜,还着重指出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或需要降低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或应首先降低。所以“指导线”不仅限定了不同效益企业工资增长的幅度,同时更规定了企业内部工资增长的结构问题,而“结构”改善的意义更大于单纯增长的意义。
其三,零增长不是降薪,负增长的人文保障是具有价格管制中支持价格意义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说允许工资的零增长或负增长是政府面对现实的考量,那么最低工资保障的要求则是政府面对社会道德的选择。从“指导意见”的宗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出发,零增长或负增长不是简单地允许“零”或“负”的存在,而是保障“不降”的目标。
其四,“指导意见”指导的是工资增长幅度,而幅度的同比下降只是增量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工资绝对量的必然下降。同时,“指导意见”相对于法规少了许多行政强制的刚性,多了几分市场规律的弹性,真正调节劳动力市场,并决定工资水平的不是行政手段,而是市场现实的供需变化。市场掌管效率,政府担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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