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在24日前缴纳 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免缴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我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社保局将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31日。市社保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今年我市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