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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国内某第三方机构发布2015年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通过对958家企业社保岗位人员的调研访谈, 发现在参保及时性、 基数合规性、 险种覆盖面等方面, 我国企业社保合规性正在快速上升。 我国企业在社保合规方面取得了哪些进步, 又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记者日前采访了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经洪斌。
赵国品/绘姜伟伟 制图表内容来源:2015年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尊规:依法用工成本最小违法用工成本最大
记者: 参保及时性是社保合规的要点之一。 该 《白皮书》 数据显示,82.21%企业为员工在入职30日内即参保, 较之2013年提升了15个百分点。对此,您有何评价?
经洪斌: 这反映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正在发挥作用,30天是一个法定期限,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千万不得忽视。 就像 《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样, 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不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代价很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也正因为此, 大多数企业选择了及时参保、 及时缴费的做法。 但是, 在我们劳动监察过程中也发现, 仍有少数企业采取了拖延或所谓 “规避” 的做法,不能及时为员工参保。
比如, 以试用期作为借口, 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或拖至试用期后再办理。 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单独的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所以,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再比如, 还有用人单位仅仅为少数人或者所谓骨干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实行全员参保, 同样是违法行为。 存在这种现象有多方面原因, 主要原因是用工理念的偏差, 不惜以牺牲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来换取用工成本最小化。 殊不知, 这种做法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上述问题, 第一, 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 要让他们学法、 懂法、 知法, 特别是要大力宣传依法用工成本最小、 违法用工成本最大的科学用工理念; 第二, 要提升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 主动服务, 加强沟通, 多提醒、多督促; 第三, 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必须立即查处, 抓紧整改, 逾期不能改正的, 必须施以重拳,给予行政处罚。
守规:多方面作用结果中小企业参保情况有所改观
记者: 《社会保险法》 实施以来,我国各类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有哪些改善?
经洪斌: 《社会保险法》 的颁布和实施, 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全民参保的发展战略得以推进,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 此外,《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正赶上我国经济社会转型、 产业升级这一特殊时期。 我国开始逐步进入经济新常态, 不再追求过去那种唯GDP的高速增长和规模扩张,而是找准经济增长点并在实现经济结构对称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更注重创业、创新和企业产业结构升级。
长期以来, 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就是中小企业, 同样, 新增参保人数最多的也是中小企业。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 自2011年 《社会保险法》 实施以来, 江苏省参保人数逐年稳步增长, 2012年、 2013年和2014年, 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796.74万人, 1901.82万人和1968.40万人, 同比分别增长135.74万人、105.08万人和66.58万人, 增幅分别为8.2%、5.8%和3.5%。 在新增参保人数中, 中小企业的贡献是最大的, 就企业职工参保构成来看, 中小企业所占比重也是最高的,约占70%。
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除了经济新常态带来就业空间的拓展,《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的力度加大、 职工参保意识的觉醒和提升、 政策环境变革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势干预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合规:缴费基数不合规应尽早解决社保政策设计应体现层次性
记者: 根据2015年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 缴费基数合规性从2013 年的30.54%提高到2015年的38.34%,提升了近8个百分点。 在缴费基数合规性方面,我国社保稽核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经洪斌: 该 《白皮书》 所提供的这组调查数据,应该是偏乐观的。 现实中,问题可能更加严重。 缴费基数不合规问题, 在部分地区、 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3点:
一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 在尚未完成基金充分积累的情况下, 就迎来老龄高峰期。 享受养老金人数的增幅大大高于参保人数的增幅, 养老保险的负担系数呈上升趋势, 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 在这一背景下, 不得不通过提高缴费基数的办法, 来缓解支付压力。 就企业而言, 特别是新成长的中小企业,能够保证企业用工成本最小化是利益驱动的选择。 部分企业只顾短期效益, 逃避缴费义务, 刻意瞒报实际缴费基数,能少缴就少缴。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工作缺位, 尚未能够实现全面有效稽核。 在具体稽核口径上, 政策不一致, 信息不对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因为人手短缺,只能随机抽查, 社会保险稽核的覆盖面还很有限。
三是社会保险执法力度不足。 长期以来,社会保险执法的重点是解决 “有”和 “无” 的问题, 主要工作是将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的劳动者拉进安全网之中, 缴费基数合规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长此以往, 出现缴费基数不合规的问题, 且呈大面积蔓延的趋势, 加之在认定缴费基数方面的政策口径不一致,难以有效执法。而法不责众现象的蔓延,又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 缴费基数不合规的问题, 将是影响未来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 从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反映的数据来看, 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投诉已经成继欠薪问题之后第二大热点问题, 其中缴费基数不足是反映最集中的问题。
记者: 目前经济下行的压力较大,如果强制要求企业缴费基数合规, 是否更加大企业的社保负担?
经洪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 自然会加重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 这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一个考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强调统一性, 基本上是一刀切, 缺少因行业或企业差别选择不同缴费基数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
在这一背景下, 中小企业要承受与其他大型企业一样的社会保险负担。 这是我们的国情所决定的, 要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必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否则, 再好的法律, 会因为区别对待, 而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一经确立, 唯一的选择就是执行, 不折不扣地执行, 义无反顾地执行。 但是, 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 我们可以研究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 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 适时通过调整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的措施, 减轻社保负担。 当然,在法律法规没有调整之前, 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容不得半点折扣。
提醒:企业提升社会责任、 人文关怀履行社保法定责任是前提
记者: 根据调查, 我国社保参保覆盖面从2013年至2015年, 呈现出强制型逐步向补充型、 福利型延伸的趋势。这反映出企业的社保意识正在变革。 请谈一下看法。
经洪斌: 我们确实已经看到这一趋势。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低到高的过程,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或补充医疗保险, 这反映出企业的人文关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提升, 也反映了企业员工的保险需求在提高。 企业主动顺应员工的保险需求, 为员工创造更多、 更有保障的参保机会和条件。这一做法, 是值得提倡的, 也是需要保护的。 需要提醒的是, 企业要在遵守和执行 《社会保险法》 的前提下开展这一工作, 同时要兼顾公平, 兼顾合理, 兼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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