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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轨” 从多个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

2017-03-11 08:00:01 无忧保
  记者: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之前,不少人对 “双轨制” 多有异议,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席恒:在我看来,养老保险双轨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同。首先筹资方法不同,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其次是支付渠道不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再其次是享受的养老待遇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明显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与上述 “不同” 同时存在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创造者的企业工作人员, “双轨制”却给予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有违公平原则。   制度公平、 规则公平、 交换公平以及分配公平   记者: 《决定》 摒弃 “双轨制”, 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员工一样履行缴费义务。在您看来,又从哪些方面维护了公平原则呢?   席恒:作为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追求公平是基本目标。首先,养老保险公平表现为制度公平,即覆盖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决定》 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完全一致,体现了制度公平。   其次,养老保险公平表现为规则公平,即参加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主体,必须具有相同的缴费原则与缴费标准。 《决定》 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这一规定, 不仅与现行企业职工和企业的缴费原则及缴费标准完全一致,也是对规则公平的遵从与维护。   再其次,养老保险公平表现为交换公平,即人群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进行流动时,能够保障这一人群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保险权益。 《决定》规定,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 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这一规定,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参保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失。   养老保险公平最终表现为分配公平,即通过统一的制度、 同构性的制度结构、科学的费率费基与缴费机制设计, 最终实现不同人群、不同区域以及代际之间和代内职业不同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科学分配,这一点在 《决定》 中, 也得到了很好体现。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   记者: 据媒体报道,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普遍调资,从而弥补个人缴费所造成的“损失”, 这样会不会加大财政负担?   席恒:任何改革要想减少实施阻力,取得实质性进展,都必须考虑社会各界尤其改革对象的切身利益,合理调节利益关系。 具体到这次改革, 它不是局部的调整政策,而是直接涉及近4000万人, 带有明显的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 因此更应该考虑多方声音,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诉求。   我们知道,与同等人力资本水平的其他人群比较,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基层公务员工资处于较低水平,而按照 《决定》 规定,并轨后,此类人员要承担占工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占工资4%的职业年金的缴纳责任, 因此其实际收入势必减少。如此情况再结合公务员工资已多年未作调整的客观现实,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的原则, 以及各地的 “调资”行为, 我认为是既科学合理也适时必要的。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完善工资制度和 “调资”, 并不是单纯地涨薪,是通过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及职业年金激励作用   记者: 有人认为, “双轨制”虽已摒弃,但 《决定》却明确表示不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应该怎样看待不同人群间的养老金差距?   席恒: “并轨”只是说两者在同一条轨道上运行,实行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像企业人员一样,在职时都要按相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按相同比例领取养老金,并不意味着要将各群体之间的待遇拉平。现实中,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高于企业人员,那么前者在职时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将比后者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比后者高也是理所当然的。   事实上,真正的公平应是起点公平和制度公平, 而不是终点的“平均主义”。具体到此次 “并轨”,我们应通过不同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既体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相对公平,又体现职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从制度上、规则上实现公平。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和精准化,养老保险对于所覆盖的不同人群公平性的瞄准率将进一步提高,不同人群间的养老金差距也将更为科学合理。   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账户   记者: 《决定》的颁布只是迈向公平的第一步,实现从制度公平到实质公平的飞跃,接下来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席恒:首先要继续落实公平原则。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缴费方面实现了制度无差异, 但只有进一步深化社保制度改革, 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理顺各方面关系,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 合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其次必须尽快打破分割现状。根据 《决定》,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这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将各自独立运行。虽然这是渐进式改革的必要步骤,但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问题, 也应早日列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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