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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7-03-12 08:00:01 无忧保
  近日, 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下发了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吉林省把 “四统一” 作为政策核心, 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 统一制度名称、 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新政策统一了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办法。 为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的需求, 吉林省将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 最低100元、 最高2000元, 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吉林省建立了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个人缴费100元, 政府补贴30元; 个人缴费1000元, 政府补贴120元; 个人缴费2000元, 政府补贴170元。 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每多缴一年, 基础养老金加发5元。 吉林省将原有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统一管理, 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     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为最大限度保障参保群众利益, 《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在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同时, 还扩大了参保范围, 明确了各类人群的参保办法。     吉林省对女性参保人员衔接时领取待遇年龄问题作出了规定。 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 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 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 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 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被划入统筹基金的12%, 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吉林省的这一政策遵循3个原则: 一是公平性原则, 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 二是流动性原则, 实现进城落户农民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可衔接;三是自愿性原则,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养老保险制度。     进城落户农民包括在城镇落户、在城镇居住、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 在参保条件上, 吉林省放开户籍限制,允许持有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的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他们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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