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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缴费标准 统一待遇标准

2017-03-12 08:00:01 无忧保
  根据人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要求, 海南省近日决定,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这是海南省城镇职工5项社会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又一个突破。   据了解, 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后,缴费标准为: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在个人缴费减免方面,海南省对重度残疾人、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 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由财政补助50%, 所需资金从市、 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在待遇方面,明年起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100元、 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 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分担比例统一为: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65%和35%。   目前, 海南省各市县开始征缴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但各市县的筹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海南省实施新政策后, 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将实现统一, 标志着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将实现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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