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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制度


日前, 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在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 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等方面完善了城乡居保制度。
浙江省增设了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档次, 从100元到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 以及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同时,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 《意见》 规定, 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意见》 规定,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政府缴费补贴也可被依法继承。 此外, 浙江省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 从待遇领取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浙江省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原则, 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 同时,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
2010年1月, 浙江省所有市、 县(市、区)均建立了城乡居保制度。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率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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