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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城乡衔接桥梁


今年7月1日, 我国将正式实施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试行)》 (以下简称 《经办规程》)。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 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又向前迈进关键性的一步。 适应制度衔接, 适应跨地区、 跨险种的经办要求, 各地应该如何调整完善经办管理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 应该注意哪些环节?
切实遵守三项要求
记者: 在 《暂行办法》 和 《经办规程》实施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应该明确哪些基本要求?
皮德海: 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顺利并轨, 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遵守三项要求:
第一,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涉及不同地区、 不同险种, 必须保证业务经办的高度统一。 在 《经办规程》 中, 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作程序、 工作时限、 工作责任, 同时,也统一了相关的账表卡册。 近期,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还印发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相关表式填写说明》, 统一了《经办规程》 附表的填写要求和指标口径。
第二, 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经办流程和相关标准, 不得随意修改和增减。 同时, 尽最大努力简化办理手续, 缩短办理时间, 在申请办理衔接手续的个人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 衔接的相关事务要尽可能由社保机构负责办理, 不能推给参保人员本人。
第三, 各地要加快信息系统应用步伐, 为实现电子方式转移打好基础。 同时, 要在系统中预留接口, 增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功能,统一电子化流程和接口规范。
认真抓好七个环节
记者: 在执行过程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注意哪些环节?
皮德海: 要在七个经办环节中引起注意:
第一个环节, 要注意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 《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要先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也就是说, 先结清老账,再算新账。
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制度衔接的前提, 是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顺畅快捷的基础。 各地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社保机构, 务必做到归集信息及时、 到位,确保归集的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个环节, 要注意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经办规程》 规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要向参保人员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 《参保缴费凭证》。
这与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规定的 《参保缴费凭证》 只含本地缴费年限有所不同, 目的是明晰记录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全部权益, 为准确计算缴费年限、 判断是否符合衔接条件以及确定衔接方向等提供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使用的是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续开具的是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要注意区分两个参保缴费凭证的内容和作用, 防止混淆两个凭证。
第三个环节, 要注意做好协助申请工作。 《经办规程》 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同时, 《经办规程》 规定,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 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个环节, 要注意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主要涉及受理参保人员申请、 发送联系函、 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几个重要步骤。 一是把好申请审核关。 在参保人员办理制度衔接申请时,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 查询参保人参保缴费记录, 确认是否已办结职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 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 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是算好转移资金账。 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也就是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 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 累计计算权益。
第五个环节, 要注意重复缴费的清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不同的人群, 理论上参保人员不该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 但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 因此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 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 《暂行办法》 规定, 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 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第六个环节, 要注意追回被重复领取的待遇。 《经办规程》 规定,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 要注意包括两个退还, 一是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另一个是参保人员退还了重复领取时段的基础养老金以后, 其扣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这两个退还要注意把握先后顺序,即先退重复领取的待遇, 再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第七个环节, 要注意追回被重复领取待遇的协助抵扣。 《经办规程》 规定, 对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 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 由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协助抵扣。
自觉恪守 “三个15天”
记者: 面对老百姓的期望,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准备如何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皮德海: 《经办规程》 规定,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核对有关信息, 并办结信息、 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 清退重复缴费、 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 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 时间和便捷性要求很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 没有入网的要加快调整本地系统, 尽快入网; 已入网的, 要尽可能应用系统办理, 减少手工和半手工操作, 努力提高系统应用率。
《暂行办法》 实施后, 为了摸清制度衔接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 进行专项调度统计, 各级社保机构要及时、 准确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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