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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工人工伤治疗费可由单位先垫付

2017-03-16 08:00:01 无忧保
  合肥建筑工人工伤治疗费可由单位先垫付   人社、城建两部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人工伤保险   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作为工伤受害的重要群体——建筑业农民工的相关保险待遇也需进一步规范。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工作,其中,用人单位必须在3日内向工程安监机构报告,工伤治疗费用也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   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快速、简捷、及时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所需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先垫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可转院。   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征缴和赔付等,仍按2011年实施的《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账号、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保登记留存一份《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将其余资料签字盖章返还用人单位,作为下一步申报工伤待遇的附件。各县(市)工伤参保登记到辖区社保征缴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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