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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7-03-16 08:00:01 无忧保
  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颁布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主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兵团工伤保险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兵团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的事后补偿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职业康复转变。二是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工伤保险和民政抚恤待遇并行,同类待遇项目不重复享受的方式,解决了公务员因工 (公)受伤后部分待遇无法保障的问题。三是建立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制度,解决了兵团长期以来因行政管理人员少、地域面积大、参保人员过于分散造成部分工伤案件无法按时结案的问题。 新政策还对工伤 “单双赔”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新增了部分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陪护费的标准。同时,兵团还统一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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