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体化并轨运行


今年,我省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现统一的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州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信息系统,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为广大群众提供即时、便捷的服务。这是4月8日,来自省医改办的消息。
据了解,今年,我省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农牧民年人均5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60元,19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缴费标准40元;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40元)、统筹基金(年人均380元)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三个部分,并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完善门诊统筹政策,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50%、70%、80%,统一了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种,统一了住院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300元、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0%、80%、90%。
日前,省上已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并统一医保政策的实施意见,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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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4月8日,记者从省医改办了解到,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试行)已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2013年,我省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明确了统筹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管理,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另外,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6月1日起,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4月8日,来自省医改办的消息称,2013年6月1日开始,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主要是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省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明确了筹资机制,包括设立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资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筹集90%,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措10%,省本级发行福利彩票留成的福利金给予适当支持。另外,确定了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对象主要是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同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还对基金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避免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过度使用。
而在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管机制上,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基金,并建立由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监管,人大、政协代表、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还明确了支付方式,主要是由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并对费用进行审核上报。而在资金拨付方式上,规定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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