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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之殇

2017-03-22 08:00:01 无忧保
  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   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杨先生尽管是在加班时病发,但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而杨先生晕倒后,被同事送到附近医院,经过4天的全力抢救,杨先生由于病情过重而死亡。   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48小时”内外之差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   由于其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通过与用工单位以及劳动部门交涉后,杨先生家属得到的答复是:杨先生是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   据记者了解,如果认定了工伤,杨先生的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如果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两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关键就在于抢救时间是否超过48小时。   本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   李强介绍说:“死亡以后我和受害者家属去找过单位,单位说已经超出了工伤时限不能算是工伤,家属都不相信这个事情。随后,我们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明确表示这不能算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李强告诉记者,关于杨先生单位与劳动局对于杨先生工伤认定的标准,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由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本应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初衷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而对于突发疾病的48小时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正是由于这“48小时”的限制,间接地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员工家属对于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艰难抉择,更让一些不良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   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为了让员工生存超过48小时,坚持对已无生存希望的患病员工抢救,也有家属放弃对亲人治疗,只为了获取工伤赔偿。虽然说这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有问题,但是,从根本上说却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导致的。”李强说。   “48小时”限制之争   据了解,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   一旦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仅死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从社会基本道德方面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李强说:“我个人理解是不合理,工伤各种情况都有,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李强建议,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鹏翱认为,劳动法设置此类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确有不妥,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   常鹏翱指出,劳动局对于杨先生死亡是否为工伤的认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确实铁板钉钉,无懈可击,实则不近人情。   常鹏翱说:“我认为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些条件和标准应该适度地调整。比如说像杨先生这样的情况由于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抢救过程很可能会超过48小时,如果这样,就不被认定工伤,这对于保护我们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利的,需要及时地纠正和调整,才有利于法律所应该保护的范畴,符合立法者立法时的真实目的。”   李强认为,工伤的本意就是为了对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合理赔偿,若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了的算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了的不算工伤,这无疑是把患者亲属推向生死选择的十字路口。   李强说:“在患者还没闭眼,而抢救时间快到48小时时,让患者亲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被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出艰难的决定,这显然太不人道了。”   “当然,为了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对等,出台48小时限定,肯定有其理由,不然的话,所有的疾病发生都有可能被劳动者说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企业如何负担得起?”李强说,“但再有理的规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需要人性化操作。”   据记者了解,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常鹏翱表示,对于厦门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性化操作,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符合民意,具有生命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既然被制定,就必然不能被忽悠。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应该建立在道德的基点上,即具有人性化的东西。法律若不具备人性化,那说明这样的法律没有制定好,理应修改。”常鹏翱说,“否则,任工伤由"48小时"之限来界定,真不知还有多少职工及其亲属因此而受尽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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