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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从10月1日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3-23 08:00:01 无忧保
  近日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区政府法制办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实施办法》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介绍,该《实施办法》已于8月2日通过自治区常务会议审议并公布,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中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为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该《实施办法》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50元、420元、390元、360元、330元、3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5元、235元、205元、175元、145元、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宁夏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增加357元,提高到1609元,增长28.5%;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标准达到650元,人均月增加150元,增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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