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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制度 初始参保降到16岁

2017-03-24 08:00:01 无忧保
  天津市政府昨天(23日)召开的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并将于2013年起施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   据了解,具有本市正式户籍、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还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每人每年缴费数额,政府对应给予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   调整居民基本医保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201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到420元,学生儿童和其他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保持不变。   据了解,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50元,政府补助由70元标准提高到420元。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在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70元、300元、600元,政府补助统一调整到420元。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2013年施行 建城乡居民生育险制度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本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工伤医疗实时监控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本市将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本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与此同时,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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