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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出台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新举措

2017-03-25 08:00:01 无忧保
  7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新规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有了新举措。   统一规范明确“门槛”   新规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统一规划。定点零售药店需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按照统一的内容、规格、颜色制作,并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医保药品标签,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定点药店配药流程图和监督举报牌;统一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指定铜牌和资格证书。新批准的定点药店的准入“门槛”在新规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申请成为定点药店提出了6大要求,即药店必须经营地址相对稳定,药店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等证照齐全,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控制在200米以上;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批准的定点药店数量控制在零售药店总量的35%以内。   完善机制保证质量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新规对药店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有执业药师,定点连锁门店要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则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能够做到实时“帐”、“药”相符。同时,要设置夜间售药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配药服务,并建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以及提供符合物价价格审核规定的放心药价服务。新规还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提出了一个长期规划。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向批准定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医疗保险检查申请,年检情况由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在次年的3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交年检申请的定点药店视为不合格单位,下一年度将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细化标准违规严惩   针对少部分药店购进药品无发票或开具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违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情况,新规规定,被查实有以上行为或经查实存在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6个月,进行整改。年度内超过两次整改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目前,我市共有定点零售药店323家,其中市本级48家。仅2011年职工个人账户在市本级定点药店使用达4724.34万元,人均达到262.03元,个人账户使用率平均达到42.71%。新规针对现状,进一步完善了售药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城镇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将对今后一段时间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管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标签:   医保定点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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