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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参保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

2017-03-26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将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   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 (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通知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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