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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58天


我在休产假期间,产假规定增加至98天,我申请产假时申请的是90天,我是否能享受增加的8天?”根据2012年4月28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为98天,不少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对自己能否享受增加的8天产假表示疑惑。近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做客“在线问政”时表示,青岛市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对2012年4月28日产假未休完的职工均延长产假8天。
根据政策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从2012年4月28日青岛市延长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应为休产假的职工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日期问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的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如果女职工的产假在4月28日前已经休完,则享受150天;如果4月28日还未休完,则延长为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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