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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差率售药有补助

2017-03-27 08:00:02 无忧保
  昨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吉林省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出有关意见。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和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水平的非公立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现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及城镇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试行备案制。   民间资本可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或改扩建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政府贴息贷款相关办法和程序申请贷款贴息。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申报医保定点   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自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用于医院建设费用可以抵扣税费。   此外,所有依法准入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均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与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零差率销售药品予以相应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非营利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各级政府也应比照公立医院执行相关的补助政策。此外,具备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国家、省级和市(州)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   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多发及发布虚假广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等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法取缔。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简化并规范境外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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