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参保事业单位“老工伤”纳入保险统筹范围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日透露,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老工伤问题,根据保人社字[2012]87号文件规定,该市将参保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据了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在2007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工作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12年3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2007年1月1日前经过原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审核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但本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其工伤待遇项目、标准不变,调整按照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纳入时未达到伤残等级,今后工伤伤情发生变化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纳入前的相关待遇由其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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