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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3-28 08:00:01 无忧保
10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自2012年1月1日起,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潍坊市决定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5至6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每人每月分别按215元、205元的标准增加。   据了解,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上述原破产企业的5至6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按上年度本地区社平工资的50%计算,每月152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按40%计算,每月122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按30%计算,每月916.2元。   此次调整,还将一、二、三级工伤协议医院的日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10元、20元、30元。其中精神科、烧伤科病床的床位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分别增加2元、3元。调整后的待遇连同1至4月份的补发部分于6月份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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