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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

2017-03-28 08:00:01 无忧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提出,今年全省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相关的补发工作要确保落实。7月1日前要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兑现到位。   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2012年1月1日起,云南省提出了提高本年度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的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单位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此外,生活护理费方面: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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