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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15天必须出院?


医保住院,到15天必须出院,否则就不能报销了?
在医保住院患者中,这样的说法广泛流传。昨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表示:根本没这事儿!
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患者住院时间是没有时限规定的,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来决定,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出院标准。
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住院时间达到15天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部分医院为防止医疗费用超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患者出院的做法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
近期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针对市民最关注、最易产生误区的医保热点,进行了归拢,并逐一解读。
误区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不允许到其他定点医院就医。门诊特病、住院及家庭病床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医保解读: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参保人员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只有在您本人所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医才可以享受到门诊统筹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您到其他定点医院就医的权利。而且如果你对选择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不满意,还可以次年重新选择。
误区二:医保患者住院之时,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花光后,医疗保险才给报销。
医保解读: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钱就和您的银行存折一样,都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负担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和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而医保卡中的钱可用于支付以上费用。
误区三: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
医保解读:这里所说的“医保给医院的费用的额度限制”是指“人均定额结算费用”,简称“人均定额”。它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管理手段,是医保与医院之间结算的依据。目前沈阳市根据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各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单次结算医疗费用,这是个平均费用值,有的小病花不了,有的大病会超出,但总体上是平衡的。
人均定额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给参保患者的医疗费。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这一点卫生行政部门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而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参保患者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凡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误区四:沈阳市民都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这种理解不准确。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经社区及民政部门参保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铁路医保和省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不在沈阳市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之内。
误区五: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充保险补偿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由补充保险进行二次补偿。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规定补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的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总费用扣除丙类药品、丙类项目费用,扣除乙类药品、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负费用,再扣除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部分即为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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