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石市超百万人参加工伤保险


即日起,石市将启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给不少职工带去了益处。去年,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了111万人,为工亡职工支出工亡补助金2亿元。此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工伤处处长张中和说,新《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变化1·待遇
提高了工伤保险报销待遇
原《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
石市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吉雅洁表示,去年全市为工亡职工支出工亡补助金2亿元,较2010年增加了8000万元。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也有所提高。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变化2·范围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按照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变化3·处罚
加大对未参保单位的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解读
石市社保局工伤处副处长安树森表示,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变化4·参保
事业单位也需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截至去年底,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了111万人,比2010年参保人数增加了8万人。
变化5·支付
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变化6·对接
煤炭、建筑企业必须缴工伤保险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
“以上两部法律的修改,就是为了和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对接。”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因为去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将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同时,应当鼓励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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