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 《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和 《工伤认定办法》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和送达认定决定做了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工伤认定的时限。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既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提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时,应从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是送达认定决定的方式。工伤认定决定是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的依据。因此,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
三是送达对象。工伤认定决定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应当同时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为使工伤认定工作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工作相衔接,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给相关对象的同时,应当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是送达期限。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送达期限,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的情况,修订 《条例》时专门作了中止规定。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需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在这期间应当中止工伤认定,如果结果是职工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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