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医保 政府与市场不可缺少


我国医疗保障在制度上已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是,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在公平性、可及性和费用负担方面存在二元失衡现象,医疗保障的城乡差距及不公平状况呼吁城乡医疗保障的整合与统筹。
放眼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因循着各不相同的发展路径,但去异存同,仍可发现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应当成为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宝贵经验。
政府: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管是日本国民皆保险制度的整合与发展,还是在自治性凸显的德国,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发展的足迹中都可以看到政府的身影。政府至少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1)政策设计。把握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规律,审视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结合民情、国情,运用科学、民主的程序制定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政策; (2)财政支持。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起到财政保底的作用,避免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监督。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要确保监督有力,保证医疗保障统筹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行进,避免医疗保障机构及人员的失范行为; (4)宏观调控。运用包括转移支付在内的各种手段,统筹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协调发展。
市场:保持制度散发活力
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实践表明,突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理性利用市场机制则是让这一制度更好发挥保障功能的重要条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的健康运行和高效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市场机制具有天然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能有效避免政府包干效率低下、机构臃肿、制度负担繁重等问题。在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的力量应发挥独特的作用,以下四个方面可以成为市场机制发挥效用的舞台: (1)允许非盈利组织、民办私营机构等力量参与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经办管理等工作,鼓励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市场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发挥市场机构的高效率优势,切实降低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发展运行成本; (2)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方案设计,采用保险机构专业风险精算技术,提高新型医疗保障体系设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是准许市场机构参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构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市场机构受托代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4)以推动城乡医疗保险统筹为契机,同时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完善的法制建设应是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前提和支撑。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医疗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明晰化,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获得连续不断的生命力;同时通过稳定的法律制度,医疗保障主体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可以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减少制度实施中的摩擦,提高医疗保障运行的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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