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2003年颁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做了规定。而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经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我国 《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新 《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 《条例》之所以删去原条例中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内容,是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按照原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全国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不再是有条件地逐步纳入。需要强调的是,新 《条例》要求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性缴费参加工伤保险,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人到7人不等。但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如个体户业主本人或者开 “夫妻店”的是否要求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新 《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