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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明年起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12月14日,记者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办法》实现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全市城乡居民可在一个医保政策下参保,体现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性、公平性。新政策设置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和条件,“一制多档”的筹资方式和相应的医保待遇水平,由城乡居民自愿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政策的统一,对于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医疗保障水平、整合公共管理资源,具有强大的推动力。新政策提高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办法》的覆盖范围包括具有银川市城乡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外来投资和务工人员在本市城乡幼儿园、中小学上学的未成年子女,并在原籍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银川市各类中专、技校和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均应依法按《办法》参保。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银川市居民医保又同时参加银川市以外统筹地区各类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银川市居民医保规定予以待遇补差。居民按《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当期不缴费不能享受待遇。居民家庭成员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一次全部参保;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应当同时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设三个档次,分别为40元、170元、300元。城乡未成年人和各类在校学生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城镇成年居民只可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农村成年居民可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享受相应档次的医保待遇。 银川市的《办法》特别规定,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含起付额),可再报销20%。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住院医疗按《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实行按人头包干限价,医疗保险基金按限价标准支付50%,剩余50%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附表: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资)助标准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参保各档次住院待遇标准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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