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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标准

2017-04-04 08:00:01 无忧保
  为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就医问题,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从2011年10月20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救助。   据介绍,今后对低保人员中患一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低保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对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对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边缘人员中患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500元。同时满足以上救助条件的,年度封顶额按就高的原则享受。   其中一类疾病是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二类疾病为,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标签:   医疗救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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