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下调 每月可少缴107.69元


10月1日起,我省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每月可少缴107.69元,全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即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以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为参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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