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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乡村医生”也有养老金了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最近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也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据了解,此次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乡村医生的人员,按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我县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我县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乡村医生的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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