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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工作外国人可参保 须由用人单位组织投保


8日人社部下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可获得社会保障卡,同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此,记者从市人社局采访了解到,本市用人单位可以为外国职工投保,出于对社保基金安全的考虑,目前青岛市还不接受外国人个人投保的申请。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五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对于这一政策,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对于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参保问题,虽然青岛市没有相关的政策,但他们如果愿意也可以参保,但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目前还不接受个人投保。
“在青外国人参保的问题很多,具体细则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制定出来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保障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目前只允许由单位为外国人投保,在外国人离境时可以退还给他们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但单位缴纳的社保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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