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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大残疾人运动员奖励力度


残奥会冠军奖励金额由原先的人民币25万元提升至50万元;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冠军奖励金额由原先的人民币8万元提升至16万元
省人社厅、省残联、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文件,明确提出:今后对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同等奖励。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残疾人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事业取得较快发展。 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安徽省共有3名运动员参赛,夺得2金1银1铜;2010年广州亚残运会上,安徽省有4名运动员参赛,摘得2金1铜。为进一步调动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安徽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社厅、省残联、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同等奖励的通知》,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执行。以残奥会冠军为例,原先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今后将等同奥运会冠军,奖金额度提升至人民币50万元;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冠军,原先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今后将等同于全国运动会冠军,奖金额度提升至人民币16万元。
安徽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的出台不仅为“十二五”残疾人体育工作注入新动力,还将对进一步改善残疾人身体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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