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可缴养老保险


今天上午,记者从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今年将在59个县区启动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覆盖农村居民70%以上,同时按照“同地同步”要求,我省今年将在89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明年两项保险制度将在全省实现全覆盖。
据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致,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筹集方式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置了100元至1000元10档,每档间相差1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财政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至1000元均按50元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拨付60%,试点县(市、区)财政拨付40%。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资助每人不超过4万元。
★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
我省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在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政策方面,对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补贴,由试点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在试点单位本级及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窗口,建立完整的参保人个人电子档案,并为参保居民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两险一卡通用,同时为参保人员设立个人账户。
据统计,我省城镇尚有82.1万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没有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推行新农保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老年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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