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出台《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最低比例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统筹费用的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此外,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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